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五章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或并处:(一)责令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执法活动;(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辞退;(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其他处理形式。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由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