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五章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已修改违法执法责任的追究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执法机关应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由行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确定违法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处理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法机关对违法执法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执法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