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对违反本条例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或并处: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辞退;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其他处理形式。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由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