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体系,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第一责任人的定期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督察制度,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的保护情况,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