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应当提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改(扩)建既有项目的相关资料。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