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进行清理,制定分类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