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以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或者继续进行建设;

(二)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进行整改或者改变用途,逐步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或者依法予以置换;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

(三)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