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确需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单独选址论证。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项目位置及建设控制要求。规划选址在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