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文化发展规划,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公共文化设施。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场所。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