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文化发展规划,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公共文化设施。

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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