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一)引进的外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二)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影响的生产性保护企业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