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