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当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