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挖砂、开荒、采石、取土等活动。(一)封山育林、育草地带;(二)河流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三)干渠两侧20米以内十度以上坡地;(四)公路两侧、沟头、沟边、沟坡,以及其它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五)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500米以内和塘坝最高蓄水线以外200米以内的地带;(六)有滑坡历史或滑坡危险的地带;(七)易发生泥石流的地区;(八)其它应禁止开挖的地带。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