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自治县水土流失区修建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企业及其它工业企业,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部门审核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关。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