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挖砂、开荒、采石、取土等活动。

(一)封山育林、育草地带;

(二)河流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三)干渠两侧20米以内十度以上坡地;

(四)公路两侧、沟头、沟边、沟坡,以及其它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五)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500米以内和塘坝最高蓄水线以外200米以内的地带;

(六)有滑坡历史或滑坡危险的地带;

(七)易发生泥石流的地区;

(八)其它应禁止开挖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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