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公共场所严禁下列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四)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五)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通讯、环卫、绿化等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