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公共场所严禁下列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四)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通讯、环卫、绿化等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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