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畜禽屠宰、加工作业和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城镇规划区内应设立车辆停放点,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各类商品交易必须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