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屠宰场、建筑工程、居民生活等所产生的垃圾按有关规定倾倒到指定的垃圾点。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集中处理。凡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卫生服务费。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