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匾、画廊、橱窗应外型美观,内容健康,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政和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