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畜禽屠宰、加工作业和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城镇规划区内应设立车辆停放点,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各类商品交易必须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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