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已废止自治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