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自治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