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投入,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启动资金及补助资金;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

(三)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示范性生产的专项资金;

(四)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

(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