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已废止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在1至3年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