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二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