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控制和预留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规划,不得改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用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