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会审时,应当通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