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超标排放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