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