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再生水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