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设施养护维修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