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因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含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