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污水冒溢、管道堵塞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采取疏通、维修或者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需要立即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设施抢修。抢修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