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养护维修技术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