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