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核准其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