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鼓励建设和共用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的再生水向外供水的,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