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核准其用水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