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排水设施运营中所产生的污泥,由排水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和利用。经过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市的排放标准,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的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