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排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排水户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