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

在汛期或者遇建设、改造、检修城市排水设施等特殊情况时,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提前通告,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措施。

城市排水设施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