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城市排水设施达到可接入要求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确认其排放去向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