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已建成的城市排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位置或改变排水流向的,应当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