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已建成的城市排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位置或改变排水流向的,应当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