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