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排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