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承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执行相应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