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技术要求,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