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技术要求,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