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勘探,擅自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等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