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